休息时间的3大原则
- youkaito9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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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:9 時間前
劳动时间与休息时间
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“劳动时间”的定义。
“劳动时间” 指的是,在雇主的明确或默示指示下,劳动者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时间。根据判例,即使劳动者在某些时间段内并未实际从事工作,例如休息时的打盹时间,如果客观上仍被认为处于雇主的指挥命令下,那么这段时间也应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中的劳动时间。
如果某企业将某段时间设定为休息时间,但仍要求员工待命,以便在有来客或电话时立即应对,那么这段时间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时间,而非休息时间。
根据日本的劳动基准法,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:(原文)
「使用者は、労働時間が6時間を超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少なくとも45分、8時間を超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少なくとも1時間の休憩時間を労働時間の途中に与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。」
译文:使用者必须在劳动时间超过6小时的情况下,至少给予45分钟的休息时间,在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,至少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,并且须在劳动时间的中途安排休息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里规定的是劳动时间“超过”6小时或8小时的情况。因此:如果劳动时间正好为6小时,则无需给予休息时间。如果劳动时间正好为8小时,则只需给予45分钟的休息时间即可。
当然,给予超过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并无问题。实际上,许多企业即便规定的劳动时间为8小时,也会给予员工1小时的休息时间。此外,对于超过8小时的劳动,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,因此即便是16小时的轮班工作,只要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,在法律上也是没有问题的。
休息时间的三大原则
日本的劳动基准法,对休息时间的基本规定,被称为 “休息时间的三大原则”,即:
途中付与の原則(途中给予原则)
一斉付与の原則(统一给予原则)
自由利用の原則(自由利用原则)
此外,在某些情况下,法律允许对这些原则作出例外规定,因此需要了解例外适用的情况。
①. 途中付与の原則(途中给予原则)
休息时间必须安排在劳动时间的中间。
因此,即便员工同意,企业也不得将休息时间安排在工作开始前或结束后。
②. 一斉付与の原則(统一给予原则)
休息时间应统一安排,所有员工必须同时休息。
不过,该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,如下述行业:
坑内作业
运输交通业、商业、金融广告业、电影演艺业、电信业、保健卫生业、接待娱乐业、政府机关的业务。
即使不属于上述行业,如果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使协议,则可以不实行统一休息。例如,在制造业,如果所有员工同时休息,则需要停机,会影响生产效率。因此,许多制造企业会通过劳使协议,采取轮班休息的方式。
③.自由利用の原則(自由利用原则)
休息时间应让员工自由支配。
休息时间的目的是让劳动者从劳动中完全解放,充分休息。因此,雇主不得对员工的休息时间施加不合理的限制。
以下人员可以不适用自由利用原则:
坑内劳动者、警察、消防官员、专职消防队员、准救护队员,以及在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工作的、与儿童同住的职员
婴儿院、儿童养护设施、残疾儿童收容设施的职员(与儿童同住的职员,且事先获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批准)
在家庭式保育业务中,以“家庭式保育者”身份工作的人员(但如果是多个保育者共同照顾一名儿童的情况,则不适用)
工作中的休息时间是提升员工效率、维护身心健康的重要环节。合理的休息不仅有助于员工恢复精力,还能提升整体生产力,减少因疲劳导致的错误和健康问题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科学安排休息时间,不仅能优化工作效率,还能提升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满意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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